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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监事会工作规范

中华预防医学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试行)


为规范中华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工作,根据《民法通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以及《中华预防医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监事会组成

(一)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人员数量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二)监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应具有学会会员资格,为人公正、诚实、勤勉,敢于坚持原则,能够按照学会规章履行监督职责。

(四)学会秘书处委派工作人员承担监事会秘书职责,主要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会议的记录、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二条监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监督检查学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依据学会章程对学会及其二级机构的日常工作、经济运行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经济运行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可采取调查或抽查方式,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其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应与其它监督制度相衔接。

(四)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学会管理层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职责

(一)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也可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长、副监事长须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应当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定期会议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二)定期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主要议题及相关事项通知全体监事。不定期会议主要根据突发情况或工作需要,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临时召集。

(三)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由与会全体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决议须经与会监事1/2(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学会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受调查问询。

(四)会议记录及存档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人员出席情况;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与会监事发言的主要内容,会议决定事项和表决结果等。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不定期会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由与会监事进行补签。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及签到、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督促学会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或副监事长要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则经2019年8月25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预防医学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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