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预防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服务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专科会员、外籍会员和资深会员。单位会员类别为企业单位会员和非企业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自愿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应为从事或热心参与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工作,具有预防医学、临床与基础医学、社会科学、政策与管理科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环境健康科学等公共卫生相关专业学历,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工作者,对于取得本领域突出成就者,学历及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同时可吸纳少量上述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者成为普通会员。
2.学生会员。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临床与基础医学等学科及公共健康相关领域有较大潜力,身处公卫、临床、科研一线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3.专科会员。普通会员中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专科会员。
4.外籍会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且有交流合作意愿的知华友华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成为外籍会员。
5.资深会员。年龄在70周岁以上、原则上具有不少于10年会籍的本会会员,可成为资深会员。
(二)单位会员
1.企业单位会员。依法依规建立和运营,从事与卫生健康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各类企业,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成为企业单位会员。
2.非企业单位会员。与本会职能相关,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社会团体除外)等,可申请成为非企业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批评建议和监督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具有被推选为本会会员代表的资格(学生会员除外);
7.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信息和科普资源等服务,优先在本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发表文章;
8.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可享有一定优惠;
9.会员可享有被本会推荐参加各类人才推选、科研项目申报、奖项参评等资格;
10.自愿入会和退会自由;
11.专科会员具有被推选为本会分支机构委员的资格,可优先申报和获得本会科技项目的支持,优先推荐为本会系列期刊编委或青年编委,以及各类人才和专家资格。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2.具有被推选为本会会员代表并参与本会组织管理和决策的资格;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参加本会学术、培训、科普等活动和会员大会;
5.支持本会的项目合作和学术研究。
第五条 会员申请与注册
(一)申请者通过本会会员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入会申请注册信息。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在会员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会费交纳。
(三)学生会员自毕业之日起,会员资格自行失效。可在参加工作后,经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四)普通会员可根据个人专长、专业兴趣和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从本会专科会员分类中(见附件)自愿选择专科加入(原则上每名会员申请专科不超过3个)专科会员。
(五)本会会员资格待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可在本会会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会员电子证书。
第六条 退会管理
(一)会员因个人原因退会,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退会申请。
(二)会员超过规定时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被剥夺公民权或严重违纪违法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亡故会员会籍自然注销。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按照《中华预防医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会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情况,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预防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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