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设立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应用研究、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全国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奖、科普奖、公共卫生管理奖、国际合作奖等奖励内容。
第四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疾病防治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五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最终审定;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华预防医学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八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奖授予在预防医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人体内在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及健康与疾病相互转化的规律,获得重要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奖授予研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奖授予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等应用研究工作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在解决其重大科技问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普奖授予对创作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优秀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公共卫生管理奖授予在公共卫生管理研究和实践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国际合作奖授予对中国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学者或者外国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普奖、公共卫生管理奖和国际合作奖不设立等级。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五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高等院校。
(二)京内有关部委局,解放军委及军兵种所属科研、预防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健康委(局)所属科研、预防机构和医疗机构,各省级预防医学会。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预防医学会当年的推荐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形式审查和结果公示、初审和结果公示、终审等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华预防医学会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预防医学会撤销其奖励、通报批评,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预防医学会通报批评,并且取消其推荐项目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华预防医学会调查核实,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于2014年发布的《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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