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项目的受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防医学会将本省有关单位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统一交中华预防医学会。
2.京内单位的申报项目,可以直接交中华预防医学会。
3.院士联名推荐的申报项目,直接交中华预防医学会。
二、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根据《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华预防医学会科技评审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结果由科技评审部撰写形式审查报告,提交中华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和奖励范围。
2.申报项目必须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或任务书的各项工作任务满2年(2013年4月30日前结题),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3.申报项目相关论著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正式发表。
4.申报项目是否提交了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论著、查新报告、论文被收录和被引用情况检索。
5.应用研究应提供推广和应用证明,凡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6.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许可生产的证书,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
7.新生物制品项目,试剂盒研发项目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药证书》。
8.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2年以上。
9.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10.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0个,按贡献大小排序。
11.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在职人员(公务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12.曾申报,未获奖的项目,是否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
三、召开初审会议(分专业组进行评审)
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召开初审会,初审会的任务是遴选出进入终审的项目和推荐一等奖候选项目。
1.抽取遴选评审专家:根据本年度申报项目的专业划分及数量,在专家库中抽取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2.专业组划分:
A.传染病专业组:各类传染病防治、医源性感染控制、消毒与媒介生物控制、预防接种、生物安全等专业。
B.卫生与卫生检验专业组:食品与营养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妇幼卫生、儿少与学校卫生等专业。
C.慢病及其它专业组:评审心脑血管病预防、肿瘤预防、糖尿病预防、精神卫生、社会医学、卫生管理、卫生统计、卫生工程、卫生经济等其他各类专业。
3.各专业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遴选出一等奖候选项目及进入终审的项目。
4.评审专家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5.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执行回避制,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回避;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为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应回避;被推荐为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四、监督、公示及异议处理
1.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将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初审遴选出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及进入终审的项目在相关报刊、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及中华预防医学会网站公示30天。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由中华预防医学会科技评审部协调有关单位,核实处理。
五、召开终审会议(全体会)
1.抽取遴选终审会的评审专家:根据进入终审项目的专业及数量,在专家库中抽取遴选专家,组成终审评审委员会。参加了初审会的评审专家,除各组组长和院士以外,原则上不再参加终审会。
2.遴选一等奖获奖项目:评审专家听取一等奖候选项目负责人报告;专家提问、评议;综合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遴选出一等奖拟获奖项目。
3.遴选二、三等奖获奖项目:评审专家审阅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遴选出二、三等奖拟获奖项目。
一等奖获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评审专家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评审专家1/2以上(不含1/2)同意方可通过。
六、拟获奖项目的审定
终审会遴选出的拟获奖项目报中华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最终审定,经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后,中华预防医学会发布奖励决定。
七、授奖
中华预防医学会择期召开颁奖会,为获奖项目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及奖金。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运行流程图.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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